執 業
第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第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
第十九條 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修改,并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注冊初審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并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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