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大學學歷自考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修訂)
摘要:本文是煙臺大學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修訂),適用于自考生,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由煙臺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煙臺大學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確保學士學位的授予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學位〔2019〕20號)、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點本科、專科起點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生的學士學位授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含高中起點本科、專科起點本科)授予學士學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我校舉辦的學歷繼續教育應屆本科(含高中起點本科、專科起點本科)畢業生。
(二)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掌握本學科、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和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專科起點本科為4.5年,高中起點本科為7年)完成教育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所學課程平均成績達到70分以上,且無考試作弊記錄;
(四)畢業論文成績75分以上(含75分),且對照教育部令第34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未出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五)學位主干課程(含一門基礎課、兩門專業課)成績每門均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
(六)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專科起點本科為 2.5年,高中起點本科為5年)學位外語成績達到以下要求:
1.非英語專業本科畢業生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參加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及以上筆試,成績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參加學校指定的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英語考試,成績合格。
2.英語專業本科畢業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參加學校指定的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第二外語(日語、俄語、法語)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條 學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較好地掌握本學科、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和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學習期間各科平均成績在65分以上且無違紀作弊記錄,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成績75分以上(含75分);
(三)通過本專業考試計劃中的外語課程考試或外語課程符合《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修訂)的要求;
(四)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年及上一年度畢業的本科畢業生,方可申請學士學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請機會,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條 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請學士學位資格:
(一)在讀期間觸犯刑法或者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受到處罰的;
(二)在校學習期間,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沒有取得畢業資格;
(三)超過申請學士學位規定年限的;
(四)其他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士學位的情形。
第六條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本人向所屬學院(校外教學點)提出申請,由所屬學院(校外教學點)根據申請條件對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學生信息匯總后,與其它申報材料一起報送繼續教育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復審后,將符合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
第七條 已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所獲得的學士學位:
(一)利用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學士學位的;
(二)其他應撤銷學士學位的情形。
第八條 其他
(一)對于當年不符合條件,沒有授予學位的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一律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二)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由煙臺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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