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執業藥師《法規》考試中,部分法條因概念相近或適用場景重疊,常成為考生失分重災區。具體內容小編為大家整理在了下文中。
執業藥師《法規》考試中,假藥與劣藥、醫保藥品與廣告限制、委托生產與零售禁售等10組法條因概念交叉或場景重疊,極易混淆。本文結合最新法規變動及高頻考點,梳理10組易混淆法條,通過對比解析幫助考生精準區分。
一、假藥與劣藥的認定標準
1、假藥的核心特征是“成分不符”或“冒充藥品”,包括: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變質藥品、標明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例如,用淀粉冒充抗生素即構成假藥。
2、劣藥則側重“質量缺陷”,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標準、被污染、有效期標注錯誤、擅自添加輔料等。例如,某降壓藥因儲存不當導致有效成分降解,雖未過期仍屬劣藥。
關鍵區別:假藥涉及“根本性錯誤”(如成分錯誤或冒充),劣藥則是“質量瑕疵”。
二、不得納入醫保的藥品與不得發布廣告的藥品
1、不得納入醫保的藥品多為非必需或高風險品類,如滋補類藥品、含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免疫規劃疫苗除外)、美容減肥類藥品等。
2、不得發布廣告的藥品則聚焦高風險或特殊管理品類,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治療藥品等。例如,某減肥藥若未納入醫保但符合廣告發布條件,仍可宣傳;而麻醉藥品即使屬于醫保目錄,也禁止廣告。
三、藥品委托生產的限制范圍
1、禁止委托生產的藥品包括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例如,某企業若試圖委托生產含可待因的止咳糖漿,將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規定被處罰。
2、可委托生產的藥品需滿足特定條件,如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等高風險品種需經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四、藥品零售企業的禁止經營品類
1、絕對禁止經營的藥品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含米非司酮制劑)、蛋白同化制劑(胰島素除外)、肽類激素等。例如,某藥店若違規銷售米非司酮片,將面臨吊銷許可證風險。
2、相對禁止經營的藥品需憑處方銷售,如第二類精神藥品、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單次銷售不得超過2個最小包裝)等。
五、藥品廣告的禁止性內容與虛假宣傳
1、禁止性內容包括使用國家機關名義、利用專家患者名義推薦、暗示包治百病、引發不必要的健康擔憂等。例如,某保健品廣告聲稱“治愈糖尿病”,因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且暗示療效,屬違法。
2、虛假宣傳則側重夸大功效或虛構事實,如將普通食品宣傳為“抗癌神藥”。
六、假劣藥的行政處罰差異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更嚴厲,包括貨值金額15-30倍罰款(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吊銷許可證、10年內禁業;情節嚴重者,法定代表人可被處5-15日拘留。
2、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為貨值金額10-20倍罰款(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者吊銷許可證,但無禁業年限限制。
七、藥品召回的主動與責令召回
1、主動召回由藥品生產企業發起,適用于發現質量問題后自行啟動的程序。例如,某藥企發現某批次藥品雜質超標,需在24小時內通知經營使用單位并報告藥監部門。
2、責令召回由藥監部門強制要求,適用于企業拒不召回或召回不力的情形。例如,某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召回缺陷藥品,藥監部門可直接責令召回并處罰。
八、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
1、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如抗生素、麻醉藥品等;零售藥店需配備執業藥師審核處方。
2、非處方藥分為甲類(紅底白字OTC)和乙類(綠底白字OTC),甲類需在藥師指導下購買,乙類可自行選購。例如,某藥店將甲類非處方藥陳列在開放貨架且無藥師指導,屬違規。
九、藥品經營許可證與GSP認證的關系
1、《藥品經營許可證》是從事藥品經營的法定憑證,有效期5年,需載明經營范圍(如中藥飲片、化學藥制劑等)。
2、GSP認證是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符合性檢查,未通過認證的企業不得經營藥品。例如,某批發企業雖持有許可證,但未通過GSP認證,仍不得開展業務。
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時限要求
1、進口藥品需在首次獲準進口后5年內報告所有不良反應,之后每5年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
2、國產藥品需在發現嚴重不良反應后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需立即報告。例如,某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某藥品的嚴重肝損傷案例,將面臨警告或罰款。
備考建議:考生需結合案例理解法條適用場景,重點關注“關鍵詞”(如假藥的“冒充”、劣藥的“含量不符”),并通過對比記憶區分相似概念。同時,關注2025年法規教材新增內容,如疫苗全流程追溯、網絡售藥監管等熱點,確保備考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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