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位備考2025年執業藥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注意啦!最新版《藥事管理與法規》的核心考點清單已經整理完成,這份清單涵蓋了所有重點內容,幫助你高效備考,精準復習!快來看看這份超全的考點清單吧!
1. 公民健康權:國家和社會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
2.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衛生健康工作理念從以治病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轉變。醫療衛生事業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
3. 完善醫藥服務體系: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辦醫原則,建設結構合理、覆蓋城鄉的醫療服務體系。
4. 建設醫療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5. 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藥。
6. 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7. 新藥:“未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根據物質基礎的原創性和新穎性,又將新藥分為創新型新藥和改良型新藥。處于專利保護期的新藥,其他人不得仿制。
8. 仿制藥:“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仿制藥應與被仿制藥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劑型、給藥途徑和治療作用。一般而言,仿制藥是指化學仿制藥;與之相對應的,中藥稱為“同名同方藥”,生物制品稱為“生物類似藥”。
9. 醫療機構制劑: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醫療機構制劑不得上市銷售,也不得發布廣告。
10. 通用名稱:是藥品的法定名稱。藥品的命名應避免采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并不得用代號命名;藥品的通用名(包括INN)及其專用詞干的英文及中文譯名也均不得作為商品名或用以組成商品名,用于商標注冊。
11. 商品名稱:相同通用名的藥品,由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商品名。商品名是唯一的。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分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分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藥品廣告宣傳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稱。
12.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13. 《藥品目錄》共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和中藥飲片五部分。
14. 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指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或治療費用較低的藥品。
15.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藥品費用時不區分甲、乙類。
16.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藥學類、中藥學類各科目的合格標準為試卷滿分的60%??荚嚦煽児芾硪运哪隇橐粋€周期,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年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考試成績全國有效。
17.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之日30日前,向執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予延續注冊的,注冊有效期從期滿之日起重新計算5年。
18. 執業藥師應當自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次年起開始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的繼續教育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學時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19.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應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0.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法律效力: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1. 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
22.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23.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4. 附加刑分為罰金、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25.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許可和注冊管理,負責生產環節的許可、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許可,以及藥品批發許可、零售連鎖總部許可、互聯網藥品和醫療器械信息服務資格審批、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臺備案。負責醫療機構制劑、醫療器械注冊、化妝品備案。
26.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短缺藥品預警,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2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并制定國家藥典。
28. 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29.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30.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① 警告、通報批評;②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③ 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④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⑤ 行政拘留;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1.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當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擬作出數額較小的罰款(對公民處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32. 《中國藥典》由國家藥典委員會組織編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頒布?!吨袊幍洹肥菄宜幤窐藴实暮诵模蔷哂蟹傻匚坏乃幤窐藴省!吨袊幍洹访?年頒布一版。
33.國家中藥標準制定將遵循中醫藥理論、尊重中醫藥傳統,體現中藥特色作為必須把握的根本原則。
34.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省級中藥標準發布后30日內將省級中藥標準發布文件、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35. 國藥局藥品審評中心基于風險啟動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新藥上市申請、首次申請上市仿制藥、首次申請上市境外生產藥品,應當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
36. 藥品飛行檢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的檢查組應當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人員應當出示相關證件和執法證明文件。抽取的樣品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技術機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所抽取樣品的檢驗費、鑒定費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37.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主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單位、醫療機構。
38. 非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企業機構30日報告→市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15日審核評價。
39. 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企業機構15日報告→市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3日審核評價→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7日評價。
40. 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后每5年報告一次。
41. 從事藥品研制活動,開展藥物安全性評價應當遵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遵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
42. 中藥創新藥處方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或者中醫臨床經驗方,采用與臨床使用藥物基本一致的傳統工藝,可不開展非臨床有效性研究。
43. 在我國境內擬開展用于藥品注冊申請的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的機構,應當申請GLP認證。GLP證書有效期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延續申請。
44. 藥物臨床試驗是決定候選藥物能否成為新藥上市銷售的關鍵階段。新藥在批準上市前,申請新藥注冊應當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
45. 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藥物擬增加適應癥(功能主治)以及增加聯合用藥的,申請人應提出新的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批準后方可開展新的藥物臨床試驗;獲準上市的藥品增加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需開展臨床試驗,提出新的臨床試驗申請。
46. 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時,申請人和生產企業應當已取得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
47.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或者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中藥除外)、生物制品、放射性藥品和按照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檢驗。
48. 已上市藥品的原研藥品無法追溯或者原研藥品已經撤市的,建議不再申請仿制,堅持提出仿制藥申請,原則上不能以仿制藥的技術要求予以批準,應按照新藥的要求開展相關研究。
49. 在規定期限內未通過質量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不予再注冊。
50. 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藥品監管部門允許其在說明書和標簽上予以標注,并將其納入化學藥品目錄集;優先納入基本藥物目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將逐步被調出基本藥物目錄。
51. 藥品制劑注冊申請與已登記原輔包進行關聯,藥品制劑獲得批準時,即表明其關聯的原輔包通過了技術審評,登記平臺標識為“A”;未通過技術審評或尚未與制劑注冊進行關聯的標識為“I”。
52. 非處方藥應用安全:長期臨床使用證實安全性大;無潛在毒性;基本無不良反應;不引起依賴性,無“三致”作用;組方合理,無不良相互作用,如中成藥組方中無“十八反”“十九畏”。53. 境外生產藥品分包裝是指藥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終制劑生產過程,在境內由大包裝規格改為小包裝規格,或者對已完成內包裝的藥品進行外包裝、放置說明書、粘貼標簽等。申請分包裝的境外生產藥品應已取得藥品注冊證書。
54.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藥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55.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分為正本和和副本。樣式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6. 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血液制品、原料藥、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
57. 藥品批發:將藥品銷售給符合購進藥品資質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藥品使用單位的藥品經營方式。
58.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罌粟殼中藥飲片、毒性中藥飲片等,應當在“中藥飲片”經營范圍中予以單獨標注,如“中藥飲片(含罌粟殼)”“中藥飲片(含毒性中藥飲片)”。
59.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分為正本和副本。
60. 《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格式:省份簡稱+2位分類代碼+4位地區代碼+5位順序號。
61. 藥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對涉及其中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變更,發證機關應當核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登記。
62.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至2個月期間,向發證機關提出重新審查發證申請。
63. 藥品批發企業購進藥品,有關證件資料、銷售憑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且不得少于5年。
64.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處方藥應當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保留不少于5年。
65. 防止藥品被套購、濫用和致使藥害事件發生。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藥學服務人員應當確認個人消費者為成年人,不確定時可查驗個人消費者身份證信息。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66. 疫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及中藥配方顆粒不得再次委托運輸。
67. 規范處方藥網絡銷售流程:應當遵循“先方后藥”原則;禁止無處方、不審方、先“看圖選藥銷售”再“事后補方”、虛假審方以及采用智能程序(AI)替代執業藥師審方等處方藥違規銷售行為。
68. 處方應當經執業藥師審核,調配處方應當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確認重新簽字。
69.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處方藥,也不得采用“捆綁搭售”“買商品贈藥品”“買N贈1”“滿N減1”“藥品滿N元減×元”“藥品滿N元包郵(免配送費)”等方式直接或變相贈送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包括通過網絡銷售的渠道)。
70. 曲馬多口服復方制劑以及單位劑量麻黃堿類藥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一律列入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范圍,無醫師處方嚴禁銷售。71. 國家對麻醉、精神藥品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進、出口時,應當取得國家藥監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進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72. 進口準許證有效期1年(可以跨自然年使用),出口準許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時限不跨自然年)。進出口準許證實行“一證一關”,且只能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
73. 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藥品的,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口。進口藥品應當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內用于特定醫療目的,不得擅自擴大使用單位或使用目的。
74. 在個人藥品進出境過程中,應攜帶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方便海關憑醫師有效處方原件確定攜帶藥品的合理數量。除醫師專門注明理由外,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麻醉藥品與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1次用量,其他劑型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
75.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機構職能的轉變:從“以藥品為中心”轉變為“以患者為中心”,從“以保障藥品供應為中心”轉變為“在保障藥品供應的基礎上,以重點加強藥學專業技術服務、參與臨床用藥為中心”。
76. 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比例不得少于本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8%。
77. 招標采購: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和非專利藥品,由?。▍^、市)藥品采購機構采用雙信封制公開招標采購,醫院按中標價格采購。
78. 直接掛網采購:包括婦兒??品菍@幤贰⒓保〒專┚人幤贰⒒A輸液(如生理鹽水、5%葡萄糖注射液)、臨床用量小的藥品和常用低價藥品以及暫不列入招標采購的藥品。
79. 仍按現行規定采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80. 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必須驗明票、貨、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使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使用電子發票,通過信息化手段驗證“兩票制”。
81. 個人設置的診所、門診部等醫療機構不得配備急救藥品和常用藥品以外的其他藥品。
82. 處方正文:以R、Rp或Rx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83. 普通處方用白色紙;兒科處方用淡綠色紙,右上角標注“兒科”;急診處方用淡黃色紙,右上角標注“急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用淡紅色紙,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84. 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85. 處方權的獲得:執業醫師經注冊,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86. 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
87.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88. 處方調劑環節包括:收方→審查處方→調配處方→包裝與貼標簽→核對處方→發藥與指導用藥。
89. 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
90.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91.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后,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向申請人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92. 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但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93. 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與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復列入供應目錄。
94.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錄調整后15日內報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95. 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
96.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征,并應當于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97.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腫瘤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由抗腫瘤藥物管理工作組出具初步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98. 原則上,在病理確診結果出具前,醫師不得開具抗腫瘤藥物進行治療。
99. 中藥飲片的炮制是藥品生產行為,生產者必須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且必須按照法定GMP標準組織生產。只有中藥飲片才可直接用于臨床配方或制劑生產,中醫處方調配和中成藥生產投料均應為中藥飲片,中藥材不可直接入藥。
100. 中藥材種植:優先選用高效、低毒生物農藥,盡量減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劑、殺蟲劑和殺菌劑等化學農藥;并盡可能使用最低劑量、降低使用次數。
101. 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瀕臨滅絕狀態的稀有珍貴野生藥材物種。品種有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102. 首次進口藥材申請人應在取得進口藥材批件后1年內,從進口藥材批件注明的到貨口岸組織藥材進口。藥材進口時,進口單位應當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03. 已列入《非首次進口藥材品種目錄》的中藥材進口品種主要有:西洋參、乳香、沒藥、血竭、西紅花、高麗紅參、甘草、石斛、豆蔻、沉香、砂仁、胖大海等。
104. 對于市場需求量大,毒性藥材生產較多的地區定點要合理布局,相對集中,按省區確定2~3個定點企業;對于一些產地集中的毒性中藥材品種,如朱砂、雄黃、附子等,要全國集中統一定點生產,供全國使用。
105. 毒性中藥飲片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人、專庫(柜)、專賬、專用衡器,雙人雙鎖保管。106. 醫療機構使用的中藥配方顆粒應當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陽光采購、網上交易。由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者由生產企業委托具備儲存、運輸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
107. 中藥飲片調配后,必須經復核后方可發出。二級以上醫院應當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調劑復核工作,復核率應當達到100%。
108. 罌粟殼不得單方發藥,必須憑有麻醉藥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簽名的淡紅色處方方可調配,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為每天3~6克。處方保存3年備查。
109. 中成藥通用名命名基本原則:科學簡明,避免重名;規范命名,避免夸大療效;體現傳統文化特色。
110. 對于藥品名稱有地名、人名、姓氏,藥品名稱中有“寶”“精”“靈”等,但品種有一定的使用歷史,已經形成品牌,公眾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
111.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包括中成藥、天然藥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劑和中藥人工制品。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不適用《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受保護的中藥品種,必須是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品種。
112. 疫苗的包裝標識管理:“免費”字樣標注在疫苗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字樣為紅色,宋體字,大小與疫苗通用名稱相同。“免疫規劃”專用標識印刷在疫苗最小外包裝的頂面的正中處,標識顏色為寶石藍色。
113. 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組織集中招標或者統一談判,形成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統一采購。
114. 嚴禁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出讓、出租、出借以及與他人共用《藥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
115. 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得向無《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收集原料血漿。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供應原料血漿。
116. 麻醉藥品專用標志的顏色為天藍色與白色相間。精神藥品專用標志的顏色為綠色與白色相間。
117.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活動。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
118.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119.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對其所屬的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門店,應當嚴格執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和統一管理。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所零售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應當由本企業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120.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除經批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外,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活動。
121. 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為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122. 生產、批發企業應當設置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庫。專庫的要求:安裝專用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具有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123.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入出庫實行雙人核查制度,藥品入庫須雙人驗收,出庫須雙人復核,做到賬、物相符。
124. 特殊管理藥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醫療用毒性藥品專有標志為黑白相間,黑底白字。
125. 儲存毒性藥品的專庫或專柜,其條件要求與儲存麻醉藥品的專庫條件相同,專庫或專柜加鎖并由專人保管,做到雙人雙鎖管理,專賬記錄。
126. 特殊管理藥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放射性藥品的標志樣式顏色紅黃組合。
127. 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
128.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身攜帶放射性藥品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129.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屬于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① 麥角酸、麥角新堿、麥角胺;② 麻黃素(即麻黃堿)、偽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消旋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
130. 單方制劑、小包裝麻黃素,納入麻醉藥品銷售渠道,僅能由麻醉藥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經銷,不得零售。
131. 教學科研單位只能憑《購用證明》從麻醉藥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購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132.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專用賬冊。專用賬冊保存期限應當自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2年。
133. 原則上企業本年度鹽酸地芬諾酯原料藥、鹽酸曲馬多原料藥需用計劃量不得高于上一年度。
134. 復方地芬諾酯片、復方曲馬多片、氨酚曲馬多片等含麻醉藥品復方制劑和含精神藥品復方制劑不得委托生產。
135. 單位劑量麻黃堿類藥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列入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管理。
136. 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每個最小包裝規格麻黃堿類藥物含量口服固體制劑不得超過720mg;口服液體制劑不得超過800mg。
137. 嚴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胰島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劑或其他肽類激素。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憑處方銷售胰島素以及其他按規定可以銷售的含興奮劑藥品。
138. 藥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上市銷售藥品的最小包裝應附有藥品說明書。
139. 藥品說明書的編寫要求:應當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組方中的全部中藥藥味。注射劑和非處方藥還應當列出所用的全部輔料名稱。
140.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固定位置在藥品說明書的右上角,應與藥品說明書等一體化印刷,必須醒目、清晰。甲類非處方藥為紅色,乙類非處方藥為綠色,藥品說明書可以單色印刷,但在專有標識下方必須標示“甲類”或“乙類”。
141. “警示語”是指對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及其潛在的安全性問題的警告,還包括藥品禁忌、注意事項及劑量過量等需提示用藥人群特別注意的事項。有該內容的,應在說明書標題下以醒目的黑體字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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