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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建筑消防設施
第十一章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第一節 系統分類與組成
一、消防應急燈具分類
第二節 系統的工作原理與性能要求
一、系統的工作原理
(一)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為燈具供電,用于正常工作和蓄電池充電。
發生火災時,相關防火分區內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動作,切斷消防應急燈具的市電供電線路,燈具的工作電源由燈具內部自帶的蓄電池提供,燈具進入應急狀態。
(二)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為燈具供電,用于正常工作和蓄電池充電。應急照明控制器通過實時監測消防應急燈具的工作狀態,實現燈具的集中監測和管理。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聯動信號后,下發控制命令至消防應急燈具,控制應急照明配電箱和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
(三)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接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用于正常工作和電池充電,通過各防火分區設置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提供給消防應急燈具。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供電電源由市電切換至電池,集中電源進入應急工作狀態,通過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也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四)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正常工作狀態時,市電接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用于正常工作和電池充電,通過各防火分區設置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提供給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通過實時監測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和消防應急燈具的工作狀態,實現系統的集中監測和管理。
發生火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聯動信號后,下發控制命令至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和消防應急燈具,控制系統轉入應急狀態。
二、系統的性能要求
(一)應急轉換時間
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五)系統自檢
系統主電持續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30~180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系統主電持續工作每隔一年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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