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補齊了我國期貨和衍生品領域的法律“短板”,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章內容。
2022年8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一百五十五條法則。以下是第十章(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內容,考生可以了解一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操縱期貨市場或者衍生品市場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操縱市場行為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內幕交易行為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期貨市場、衍生品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期貨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傳播媒介及其從事期貨市場、衍生品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期貨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虛假信息,或者在期貨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誤導,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出借自己的期貨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場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報告有關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或者未經核準從事相關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 提交虛假申請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期貨公司設立許可、重大事項變更核準或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業務許可的,撤銷相關許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經營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情形,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經營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法第五十條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規定,或者違反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從事經紀業務接受交易者全權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條損害交易者利益行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二條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準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或者金融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核準開展衍生品交易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期貨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從事期貨服務業務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期貨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服務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割庫有本法第一百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期貨交易場所暫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庫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未報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及期貨行業信息安全相關的技術管理規定和標準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和非期貨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未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和非期貨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等未按照規定妥善保存與業務經營相關的資料和信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泄露、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未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七條 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在境內從事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九條 拒絕、阻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期貨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期貨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進行期貨交易、從事期貨業務,不得擔任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負責人的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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