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補齊了我國期貨和衍生品領域的法律“短板”,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八章內容。
2022年8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一百五十五條法則。以下是第八章(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內容,考生可以了解一下!
第八章 期貨服務機構
第九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交割庫、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期貨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為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期貨服務機構接受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的委托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一百條 交割庫包括交割倉庫和交割廠庫等。交割庫為期貨交易的交割提供相關服務,應當符合期貨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期貨交易場所應當與交割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交割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庫、入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零一條 為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及期貨行業信息安全相關的技術管理規定和標準,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要求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前款規定的信息技術系統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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