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補齊了我國期貨和衍生品領域的法律“短板”,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四章內容。
2022年8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一百五十五條法則。以下是第四章(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內容,考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供各位考生參考!
第四章 期貨交易者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從事期貨交易,承擔交易結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期貨交易者從事期貨交易,除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當委托期貨經營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 期貨經營機構向交易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交易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交易風險;提供與交易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服務。
交易者在參與期貨交易和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期貨經營機構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提供服務。
期貨經營機構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交易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交易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為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專業交易者的標準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普通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期貨經營機構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參與期貨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建立與其交易合約類型、規模、目的等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的其他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十四條 交易者有權查詢其委托記錄、交易記錄、保證金余額、與其接受服務有關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交易者的信息。
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六條 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行業協會等申請調解。普通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期貨業務糾紛并提出調解請求的,期貨經營機構不得拒絕。
第五十七條 交易者提起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期貨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國家設立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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