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期貨交易所信息管理辦法》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22日實施。以下是詳細內容。更多相關資訊,請關注希賽網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頻道。
上海期貨交易所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信息的發布、經營、傳播和使用,保障市場參與者充分、及時、準確地獲得信息,維護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信息權利,支持和鼓勵信息的有效使用和廣泛傳播,交易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品種有關的任何信息與數據,以及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傳達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與數據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交易所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部門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辦法所稱的信息范圍內。
第三條 交易所對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專屬權利。未經交易所書面授權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與交易所信息有關的業務,包括發布、經營、增值開發或者傳播交易所信息等,不得將信息用于商業用途。
第四條 交易所可以獨立、與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對交易所信息進行經營管理。
第五條 交易所提供信息實行有償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合作備忘錄為協助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履行監管職責而提供的除外。
第六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導致信息及設備傳輸中斷或者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行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分為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交易所應當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屬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八條 交易所信息的發布、經營、傳播和使用適用本辦法。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客戶、信息服務機構、軟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經營、傳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信息內容及發布
第九條 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需要發布不同層次的即時信息、延時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每年信息,各類統計信息以及合約歷史數據。
交易所可根據需要調整信息公布的內容和頻率。
第十條 即時信息又稱即時行情,是指在交易時間內,與交易活動同步發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時行情是指即時行情信息延遲一定時間后發布的交易行情信息。
即時行情和延時行情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合約名稱、最新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持倉量變化、申買價、申賣價、申買量、申賣量、結算價、開盤價、收盤價、較高價、最低價、前結算價等。
交易所及時向會員發布用于期貨交易的即時行情。
第十一條 每日信息是指每一交易日閉市后發布的有關當日交易的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包括:
(一)每日行情,包括:商品名稱、交割月份、合約代碼、開盤價、較高價、最低價、收盤價、前結算價、結算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成交額、德爾塔(Delta)、隱含波動率、行權量。
(二)某一期貨合約收盤后的持倉量達到公布標準后,發布的信息還包括前20名期貨公司會員的成交量、買持倉量、賣持倉量,以及該合約所屬期貨品種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的總成交量、總買持倉量和總賣持倉量。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標準倉單數量及與上次發布的增減量等情況。
第十二條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閉市后發布的有關本周交易的信息。
每周信息主要包括:
(一)每周行情:商品名稱、交割月份、合約代碼、周開盤價、較高價、最低價、周收盤價、漲跌(周末收盤價與上周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周末持倉量與上周末持倉量之差)、周末結算價、成交量、成交額、行權量。
(二)各上市商品標準倉單數量及與上次發布的增減量、可供期貨交割使用倉庫容量等情況。
第十三條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閉市后發布的有關本月交易的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包括:
商品名稱、交割月份、合約代碼、月開盤價、較高價、最低價、月收盤價、漲跌(本月末收盤價與上月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月末持倉量與上月末持倉量之差)、月末結算價、成交量、成交額、行權量。
第十四條 年度信息包括本年度數據和歷史年度數據。期貨年度信息主要包括本年度和歷史年度合約行情報表、歷史年度交易概況。期權年度信息主要包括期權各品種以及全部品種的成交量、成交額、行權量。
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年度信息公布的內容。
第十五條 交易所通過技術系統、互聯網站、交易席位等方式發布信息,并通過經交易所授權的信息服務機構、公共媒體等機構傳播信息。
因信息服務機構、公共媒體等機構轉發信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各合約的交割結算價。
第十七條 會員、信息服務機構、軟件開發機構等對其從交易所獲得的不宜公開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指定的公共媒體、軟件開發機構等應當書面承諾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信息服務業務分為信息傳播服務業務和信息增值服務業務。信息傳播服務業務是指向其他機構傳輸,或者向信息最終用戶(以下簡稱最終用戶)、社會公眾傳播交易所信息的服務業務。信息增值服務業務是指對交易所信息進行加工、提供增值服務的業務。
第二十條 從事信息服務業務,應當經交易所許可或者授權,并與交易所簽訂信息經營許可協議。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信息傳播服務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信息業務相關的經營范圍;
(二)具有交易所認可的資金、技術和管理條件;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信息增值服務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信息增值開發的能力和資質;
(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信息服務業務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所信息服務業務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具有信息傳播、增值開發等相應能力、資質或許可的證明文件;
(四)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直接連接交易所系統的申請人,應當通過交易所連接測試。與交易所系統連接的,不得影響交易所交易業務,必要時交易所可以限制其連接。
信息服務機構改變連接方式的,應當事先經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五條 信息服務機構、會員應當與交易所簽訂信息相關的協議,嚴格依照協議接收、儲存、在許可范圍內傳播信息或者在其基礎上進行增值開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人不得將信息用于協議載明的許可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十六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會員傳播信息時,應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并且注明信息來源。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會員,發現其傳輸、傳播的信息或者同時傳播的新聞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時更正并公開說明。
第二十七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會員,在傳輸或者傳播信息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防止信息被竊取、盜賣或者外接使用。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會員未經交易所許可,不得將信息出售或者轉讓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再轉接到其他場所。
第二十八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向其他機構傳輸信息,供后者進行再傳播或者增值開發的,應當通知交易所,并要求后者提供已獲得交易所合法授權或者許可的證明;未提供證明的,信息傳播服務機構不得向其傳輸信息。
第二十九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應當將每日傳輸或者傳播的信息內容保留30天以上。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聯系人、營業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以及交易所規定應當申報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三十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應當準確記錄客戶信息,妥善保存與收費有關的記錄和資料。前述信息、記錄和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第三十一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應當在簽訂信息經營許可協議后的7個交易日內,為交易所提供并安裝能正常接收其傳播內容的客戶終端系統。
第三十二條 信息增值服務機構對信息進行增值開發的,應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對于加工處理后的信息,應當明顯標示增值開發機構名稱及加注說明。
信息增值服務機構發現加工處理后的信息有錯誤或者可能誤導客戶的,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時更正并公開說明。
第三十三條 信息增值服務機構對信息進行的增值開發應當僅限于信息協議載明的目的。未經交易所事先書面同意,信息增值服務機構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進行增值開發。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最終用戶是指向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授權的信息服務機構訂購信息服務的信息最終接收者。最終用戶只能從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授權的信息服務機構獲取信息。
第三十五條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與最終用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最終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以及最終用戶盜接、轉接信息的處理措施及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核查最終用戶信息的,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其與用戶簽訂的協議副本及用戶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編制客戶終端系統使用明細表并按月度報送交易所。
第三十八條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用戶協議要求最終用戶承諾接收的信息僅供自身使用,不得將信息出售或者轉讓他人,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再傳播。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防止其最終用戶未經交易所授權,以任何方式將信息進行再傳播。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協助交易所對其最終用戶進行管理,不得規避或者拒絕履行協助義務。
第三十九條 發現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針對交易所信息的侵權行為的,信息服務機構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協助交易所調查,并配合交易所采取包括訴訟在內的法律措施。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四十條 從事信息傳播和信息增值服務業務的,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情況,區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并根據不同檔次或者深度的即時信息、延時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每年信息,以及各類統計信息和合約歷史數據庫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交易所許可,擅自發布、傳輸和傳播信息的機構和個人,交易所可以終止其發布、傳輸和傳播交易所信息,自行或者要求其他信息傳播服務機構終止向其提供信息,并追究法律責任。
未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導致信息被竊取、盜賣或者外接使用的,交易所可以自行或者要求其他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信息。
第四十三條 對未經交易所許可,擅自對信息進行增值開發的機構和個人,交易所可以要求其停止增值開發,禁止其使用增值開發成果,自行或者要求信息傳播服務機構終止向其提供信息,并追究法律責任。增值開發行為所得的利益應當歸交易所所有。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可以對機構和個人傳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目的、方式、客戶情況以及收費情況等內容進行核查。
交易所要求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暫停或者終止對指定的機構和個人提供信息的,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交易所支付費用,但應當指明來源和作者,并且不得擅自出版發行,不得侵犯交易所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了個人學習、研究,使用已公開信息的;
(二)為了學校課堂教育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公開信息的;
(三)為了介紹、評論、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已公開信息的;
(四)交易所認可的,合理使用已公開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信息增值服務機構應當將約定的增值開發成果向交易所備案。未履行備案義務的,交易所可以自行或者要求信息傳播服務機構終止向其提供信息,并根據信息經營許可協議處理。
第四十七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和信息增值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以及相關協議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會員使用、傳播信息的,除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以及相關協議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實施。
期貨從業資格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