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規范在本市申請積分落戶的流程而制定的政策。這項政策的實施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以下是一些關于該政策的詳細信息。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落戶工作,確保積分達標的居住證積分持有人順利在津落戶,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規〔2021〕6號)以及國家、本市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積分落戶的受理、審核、落戶手續辦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公安局應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窗口,負責積分落戶的受理、審核以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區公安分局負責居民戶口登記和居民戶口簿發放工作。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服務窗口網上受理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應當首先通過全國人口信息庫對申請人的戶籍身份進行審核,對無戶口人員以及戶口信息“錯、重”的,駁回積分落戶申請,待信息更正后重新辦理。
申請人身份信息審核通過的,按照規定流程進行下一環節。申請人申報積分落戶時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并上傳真實、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證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證(有效期內)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證已換領本市居住證的,還需提供京、冀居住證;
(三)居民戶口簿首頁、本人頁;
(四)《不動產權證》,申請落戶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與配偶、父母、子女之間共有的住房的,還需提供產權人或共有權人的身份證、《不動產共有權證》《同意落戶聲明》及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如結婚證、出生證等;
(五)已購住房但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上傳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屋買賣協議和契稅完稅證明;
(六)申請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上傳單位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條 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在工作單位注冊地的市、區人社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第六條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準予遷入證明》信息登記、核對工作。經核對無誤后,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的發放工作,通過郵政速遞的方式郵寄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第七條 申請人收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40天內,到戶口地公安機關將戶口遷出。戶口遷出30天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擬落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一)《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
(二)《戶口遷移證》;
(三)本人居民身份證;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戶地點材料。申請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名下合法產權住房落戶的,提供《不動產權證》、親屬關系證明及不動產權人同意證明;申請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提供單位集體戶首頁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積分落戶申請人提供虛假證件、材料騙取積分落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取消積分落戶資格,不予落戶;已落戶的,將本人及本人落戶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戶人員的戶口注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廢止。
原文鏈接:https://ga.tj.gov.cn/zwgk/zcwj/hz3/202212/t20221222_6059734.html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