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建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有哪些?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主要包括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兩大類,在解決這些糾紛時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種法律途徑可供選擇。
二建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包括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兩大類。
民事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尤為普遍和重要,主要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合同糾紛涉及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而侵權糾紛則涉及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具有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以及可處分性等特點。
行政糾紛主要涉及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具體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裁決等類型。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與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或違反法定程序有關。行政處罰則是行政機關對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的行政制裁。行政獎勵也可能會引發行政糾紛,如違反程序、濫用職權或行政不作為等。
建設工程常見的是民事糾紛(合同+侵權)和行政糾紛(官-民、官-官)。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1)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
2)不適用: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行政爭議、勞動爭議。
(2)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無約定無仲裁;
2)專業性:專家裁案;
3)獨立性: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6)執行的強制性和域外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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