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勞動合同中服務期的設定應依法進行,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續訂合同中的服務期同樣受此限制。用人單位如需延長服務期,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協議,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中關于服務期限的約定,應當嚴格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對服務期限作出約定,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服務期屆滿后,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勞動合同將依法終止。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若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確需延長服務期限,必須在勞動者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一致,并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的方式完成相關手續。這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確保其在勞動關系中的自主選擇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續訂新的勞動合同。續訂的合同中,若涉及服務期限的約定,該期限同樣不得超過三年。這一規定旨在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合理的服務期限制,變相剝奪勞動者的職業自由。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中設定服務期時,用人單位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確保服務期限不超出法定上限。同時,在合同續訂過程中,也應尊重勞動者的意愿,保障其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中服務期的約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服務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服務期屆滿后,勞動合同應依法終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服務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若用人單位需延長服務期,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合同期滿后可續訂合同,但續訂合同中的服務期仍不得超過三年。因此,在勞動合同中設置服務期時,用人單位應確保其合法合規,尊重勞動者權益,避免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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