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常考知識點整理如下
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戶籍所在地為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指最后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特征:平等性,權利義務統一性,范圍內容的廣泛性,不可轉讓性,普遍性
時效:始于出生(戶籍證明確認,次者醫院出生證明)終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
特征:由法律進行規定,與公民的年齡智力狀態相聯系,非法定條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種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歲以上,16-18歲有勞動收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歲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認精神病)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歲,不能辨認精神病)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
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書附公安機關書面證明,公示3個月
效力:財產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現,應撤銷宣告歸還財物)
宣告死亡
條件: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為2年),利害關系人申請(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申請書面形式
效力: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婚姻關系自然解除,財產按遺產繼承,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撤銷:被宣告死亡期間進行的民事行為有效,有權返還財產,配偶沒有再婚的可以恢復,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收養的不能自行恢復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
(五)監護
概念: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財產權利而由公民或社會組織予以監督、管理、保護的制度
設立:法定監護、指定監護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監護人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管理財產,代理參加民事活動,教育和照顧,代理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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